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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7 09:23  

 

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经市教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8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7〕19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津财会〔2018〕67号)等文件,结合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教委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包括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各类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建账、统一核算、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教委所属高校、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必须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我市及市教委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评估等管理办法和资产统计、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有关高校应加强对附属医院及附属学校国有资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高校附属医院及附属学校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资产管理事项,须经主管高校审批同意后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教委将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市教委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完成。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照单位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按照促进国有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的原则,应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属于单位自行管理的,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存货或库存物资,主要包括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等,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2号)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机关、直属学校、直属单位、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一)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科院校附属医院进行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一)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校的国有资产处置备案和报批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报废,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资产报废》规定的要件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资产出售、出让、转让》规定的要件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规定的要件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置换,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校办理资产处置备案事项,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简化资产处置备案程序的有关精神,仅需提供资产处置备案文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纪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等三项材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提供的全部要件,由单位留存归档。

第三十三条  除高校以外其他单位的资产处置备案事项,参照高校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程序办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提供的全部要件,由单位留存归档。

第三十四条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如市场暂无明确的、公认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可由单位内部组织专家鉴定程序予以替代。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将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资产处置备案事项加强事后监管。每年由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产处置备案事项的档案材料进行入校核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税金、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在收入中直接抵扣,抵扣后的净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三)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高校按照规定报废形成的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高校使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依有关规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 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9号)的规定,加快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无故未完成产权登记办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所属)企业,在完成产权登记前,财政部门将暂停其新增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办理,市教委也将暂停受理相关申请。

第四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一条  市教委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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