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质量
(一)加大采购结果信息公开力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全部供应商评审报价予以公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还应当公告评审总得分及排序情况。应当公开的评审报价,是指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同时,鼓励在采购结果公告中一并公开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标的信息。
(二)做好采购项目变更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变更信息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需变更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或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明确载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三)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时效
及时、完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我市“政采贷”业务开展的前置条件。采购人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记录各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和公开的时间,并作为有关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强化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应用
(一)加强采购过程文件备案管理
对于项目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采购结果确认意见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文件产生或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备案,相关材料应全面、完整。其中,评审报告、质疑答复、采购结果确认意见应为具有签字或盖章的扫描件。
(二)发挥电子监管平台支撑作用
市财政部门将于2024年4月1日前完成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模板的升级改造工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各项信息公开政策要求提供辅助功能。在系统功能改造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附件方式将相关内容随公告一并发布,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透明度。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不得要求供应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平台注册备案,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三、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履行好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充分认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中央和我市工作部署,把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同时,要对公开的采购信息内容严格把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落实好采购信息公开监督责任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切实保障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三)做好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书面通报、处理处罚等措施,督促各级采购人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