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政府基金、借贷资金、科研经费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纪、诚信;
(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
(四)采购、管理相互分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学校各单位招标采购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经过学校审批,并经财务处核准经费来源和预算指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高管、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批和申报;
(三)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进口产品管理等相关申报;
(四) 据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五)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六)参与采购评审工作;
(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及网上备案工作;
(八)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申报工作以及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考察、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释疑和工程现场踏勘;
(四)接受国资处委托,选派代表参与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组织自采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签订,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监督组由党委督查室、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单位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国资处重点监督采购程序,审计处、财务处重点审核采购项目的预算和资金、预算指标的落实,党委督查室对采购人代表依法依纪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实施工作须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十条 各单位在提报采购申请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需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原因、用途、预算合理性等。仪器设备类的采购,采购申请人应当对现有使用环境是否能够满足要求进行判断,如场地、水、电、燃气、消防安全等,如需对使用环境进行改造或存在安全隐患,应请相关部门对改造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采购申请的附件。审核通过后,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选择具体采购组织形式,并根据第十二条履行采购审批流程,形成采购计划。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必须由国资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审批流程如下:
(一)所有专项资金项目(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共建项目、综合投资项目、其他专项)及预算资金大于 20 万元(含)非专项资金项目,在学校“三重一大”决议基础上履行校内完整内部审批流程。即:国资处编制《天津农学院采购审批表》→采购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二)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非专项资金项目且不属于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项目,履行校内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即:国资处编制《天津农学院采购审批表》→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三)小于 10 万元非专项资金项目、小于 20 万元非专项资金且属于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项目由国资处审批。
第十二条 对土建工程类采购,申请审批流程按《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属于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完全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采购。是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外的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的采购行为。
(三)自行采购。是指经国资处审批后由采购申请人自行采购的采购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
第十五条 自行采购
集采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 2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以实施有规范的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等方式组织实施,并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确定供应商。
各单位组织有规范的自行采购项目,要及时规范整理采购档案,包括项目需求、询价函、邀请供应商名单(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送的书面报价文件、采购结果通知书。
集采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下或科研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下,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按照国资处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自主采购。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采购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台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一) 科研创新类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 科研、实验活动中自主或委托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
3.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物资;
5. 设计竞赛过程中来源单一的物资;
6. 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第十八条 单台仪器设备达到大型仪器规定标准的须进行论证,论证要求按《天津农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学校拟购置 2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前须对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论证,论证要求按《天津农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论证管理办法(暂行)》实施。
第十九条 为避免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采购中出现拆分现象,同一部门以自行采购形式采购的同一品目,一般一个学期内限申报二次。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向国资处下达采购计划;
(二)国资处根据第十一条履行审批流程;
(三)国资处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
(四)根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结果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非专项资金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人向国资处提出采购申请;
(二)国资处根据第十一条履行审批流程;
(三)国资处根据采购品目、限额等确定并批复采购申请单位采用政府采购、学校采购或自行采购方式中的一种。
1. 非科研类采购金额大于 20 万元(含)项目、科研类采购金额大于 50 万元(含)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国资处负责实施;
2. 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至 50 万元项目由国资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由国资处进行学校采购。
3. 采购金额小于 20万元项目经国资处批复后由用户自行采购,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土建工程类项目完成采购后由总务处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试剂类货物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部门向教务处提出采购申请;
(二)教务处审批后报国资处,国资处依规进行审批;
(三)采购申请部门在试剂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申请单位根据《天津农学院合同管理制度(2022修订)》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涉及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应签署采购合同。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与供应商签订,1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签订后到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加强采购计划管理,凡需要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需求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60 日提交项目采购申请、项目需求书和学校批示意见等招标采购所需材料。因提交项目采购申请等材料不足 60 日,导致招标时间延误,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申请或项目需求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增加额不超过合同总额 10% 且在预算范围内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执行,同时按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超过合同总额 10% 或超过项目预算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办理追加预算手续且必须申请重新招标,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代替。
第五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八条 货物类采购到货后,由需求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天津农学院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国资处参与单台件 10 万元(含)以上及进口货物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流程按《天津农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服务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金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完成后,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国资处联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文件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购结算并支付价款。
第三十条 财务处在办理资金付款手续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和验收领用入库单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律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