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天津市招投标条例》、《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纪、诚信;
(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
(四)采购、管理相互分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国资处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批和申报;
(三)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进口产品管理等相关申报;
(四)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五)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六)参与采购评审工作;
(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
(八)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以及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释疑;
(四)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第八条各采购申请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采购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学校采购业务的相关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采购需求是否有对应采购预算指标;
(二)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实施工作须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十一条采购申请单位在提报货物、服务类采购申请时,资金主管部门需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负责采购内容、原因、用途是否合理等审核。仪器设备类的采购,采购申请人应当对现有使用环境是否能够满足要求进行判断,如场地、水、电、燃气、消防安全等,如需对使用环境进行改造或存在安全隐患,应请相关部门对改造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采购申请的附件。审核通过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选择具体采购组织形式,并根据第十二条履行采购审批流程,形成采购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主要关注采购预算是否合理,并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选择具体采购组织形式。若采购项目可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和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认为采购预算不合理,采购人有异议的,采购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审批流程如下:
(一)所有专项资金项目(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共建项目、综合投资项目、其他专项)及预算资金大于20万元(含)非专项资金项目,在学校“三重一大”决议基础上履行校内完整内部审批流程。即:采购申请部门编制《天津农学院采购审批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核→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二)10万元(含)至20万元非专项资金项目且不属于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项目,履行校内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即:采购申请部门编制《天津农学院采购审批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三)小于10万元非专项资金项目、小于20万元非专项资金且属于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项目由国资处审批。
第十三条对土建工程类采购,申请审批流程按《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属于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完全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采购。是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外的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的采购行为。
(三)自行采购。是指经国资处审批后由采购申请人自行采购的采购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方式包括:
(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属于学校采购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台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一) 科研创新类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科研、实验活动中自主或委托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物资;
5.设计竞赛过程中来源单一的物资;
6.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四)采购管理部门经集体决策认为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单台仪器设备达到大型仪器规定标准的须进行论证,论证要求按《天津农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学校拟购置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前须对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论证,论证要求按《天津农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论证管理办法(暂行)》实施。
第十九条为避免采购申请单位自行采购中出现拆分现象,同一部门以自行采购形式采购的同一品目,一般一个学期内限申报二次。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向国资处下达采购计划;
(二)国资处根据第十二条履行审批流程;
(三)国资处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
(四)根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结果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非专项资金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人向国资处提出采购申请;
(二)国资处根据第十二条履行审批流程;
(三)国资处根据采购品目、限额等确定并批复采购申请单位采用政府采购、学校采购或自行采购方式中的一种;
1、非科研类采购金额大于20万元(含)项目、科研类采购金额大于50万元(含)项目、属于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国资处负责实施;
2、采购金额20万元(含)至50万元项目由国资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由用户自行采购或由国资处进行学校采购。
3、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项目经国资处批复后由用户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土建工程类项目采购应符合《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成采购流程后由总务处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试剂类货物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部门向教务处提出采购申请;
(二)教务处审批后报国资处,国资处根据第十二条履行审批流程;
(三)采购申请部门在试剂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活动完成后由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申请单位根据《天津农学院合同管理制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涉及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应签署采购合同。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与供应商签订,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签订后到国资处备案。
第五章 采购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五条货物类采购到货后,由需求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天津农学院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国资处参与单台件10万元(含)以上及进口货物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流程按《天津农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完成后,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国资处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文件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购结算并支付价款。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在办理资金付款手续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和验收领用入库单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环节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律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农学院国资处、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