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论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项目确定流程,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论证,是指预算批复后,在采购与招标活动实施前,对项目进行论证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项目按照“需求合理、方案科学、避免奢侈、兼顾长远”的原则进行论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采购项目是指专项经费或以学校事业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含按规定通过电子卖场、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采购项目须为已纳入学校年度或专项预算的项目。应论证未予通过论证的项目,不予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方案与设置是否合理,与同类项目相比是否存在项目拆分等情况;
(二) 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是否合理,有无倾向性;
(三) 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是否合理、合规、完整、明确,有无倾向性,质量要求、实施条件要求和与现有条件的兼容性等;
(四) 采购项目完工期、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售后服务等是否合理;
(五) 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论证准备工作。
(一) 组织项目责任人完成相关调研工作。
(二) 组织填写《天津农学院采购项目论证申报书》,其中采购需求描述须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尽量量化。
(三) 提出论证申请。
(四) 归档管理本部门的论证资料。
第八条国资处是采购项目论证工作的主要管理和实施单位。
(一) 制定学校的论证管理制度;
(二) 组织进行采购项目论证;
(三) 建立和维护校级论证专家库;
(四) 归档管理论证资料。
第九条有关意识形态、消防、网络、电力等涉及学校安全风险的采购项目论证,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参加论证会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论证专家应与项目无利益关系,负责就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给出明确论证结论。论证专家应具有项目相关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专家组由3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可校内专家),2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且校外专家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论证须在提交学校研究决策前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 项目责任人组织完成对项目充分调研,填写《天津农学院采购项目论证申报书》并提交给国资处;
(二) 国资处初步审查通过论证申报书后以会议形式组织论证。
(三) 论证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形成论证结论,并签署论证意见。论证报告应写明参会人员及论证结果,对论证中项目负责人与论证专家存在分歧的条款,应当逐条说明论证意见。论证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 论证会应由指定记录人据实详细填写《天津农学院采购项目论证会议记录表》并完整保存备查,论证会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补充调研并完善论证报告。
(五) 论证结论包括同意采购、同意完善方案后采购(不超过2条非关键点)、不同意采购三种,经论证通过后的论证报告,由专家组签字,经国资处签署意见后,作为佐证材料附在项目申请后面提交学校研究决策。
(六) 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修改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重新论证。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项目论证专项经费,用于论证会的外聘评审专家劳务等费用。
第十三条论证意见和建议以及论证报告的拟定,不得采集失真或过时的信息,不得遗漏必须的信息,不得隐瞒歪曲真实情况,不得违反保密纪律。参加论证会的相关技术专家、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以及论证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论证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和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未履行论证相关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采购项目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采购项目的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其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可作为论证材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