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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5-05-26 12:50  

天津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 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资〔2022〕44 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财〔2023〕6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建账、统一核算、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建工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校)办、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总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图书馆、党委保卫工作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实验室与平台基地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各类资产,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 负责构建并不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检查、 协调、督办并汇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四) 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 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清查盘点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六) 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及评估事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实施结果进行监督。

(七) 负责协调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和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八) 负责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九)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资产类别,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归口职责范围内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 党(校)办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校名、校誉、商标权及涉密设备等资产管理。

(二) 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管理等。

(三) 科技处负责学校成果、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资产的管理。

(四) 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景观、绿化、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在建工程、后勤服务和保障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五) 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教材的管理

(六)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电子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七) 党委保卫工作部负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八)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软件系统、数字资源和网络空间等资产的管理

(九) 实验室与平台基地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平台基地等资产的管理。

(十)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流程,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报废核销、绩效考核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资产相关信息(领用单位、存放地点、领用人等)。

(三) 负责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评估等事项。

(四) 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 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 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国家、天津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优化调剂。

(二) 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定期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工作。

(三) 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系统账户信息管理,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四) 负责申请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交报告。

(五) 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使用人对领用、保管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一) 遵守学校和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不得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 定期进行资产账实核对,资产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如实报告所在部门。对部门认定的属于个人责任导致的资产损失,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三) 在退休、离职、岗位调整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院(处)级单位联网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本单位联网设备使用的具体办法,实行资产管理“一把手”负责制,设立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并报网信办备案。

(二) 制定本单位联网设备购置申请及初审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联网台账的建账,定期清查,办理资产的增加、异动、报损、报废手续及资产信息化的基层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四) 负责本单位联网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操作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 组织本单位联网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工作,并及时报废不再使用的设备。

(六) 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备案和上报联网仪器设备的情况,保证设备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加强仪器设备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网络安全负责人员、仪器设备专门管理人员参加网络安全培训。

(八) 各单位采购联网设备优先配备国产设备,确保安全可靠、自主可控。

第十二条  联网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 合理配置和使用联网仪器设备,保证其最大化的安全效果。

(二) 各单位联网仪器设备及其外连设备实名登记,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仪器设备要持续开启身份认证功能,用户进行身份信息核验后方可登陆,用户账号不再使用时要及时收回,学校相关使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

(三)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对联网仪器设备及其外连设备制定、配置和调整物理安全、访问控制、防火墙、数据加密等网络安全策略。

(四) 联网仪器设备优先选用天津市教育科研网出口。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代替相关资产,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部门需新增资产配置的,应当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应首先保证学校自身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自身工作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自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制度,规范流程,并加强绩效评价。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对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况进行赔偿,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加强各环节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应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进行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审核。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对外投资行为。

(二) 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按照股权转让规定办理。

(三)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四)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

(五) 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 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若利用国外贷款,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充分调研、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三)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申请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学校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学校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 产权有争议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要如实反映,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学校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存货或库存物资,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 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 因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 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处置办公用房、直管公产房屋和公务用车,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进行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一)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

(二) 除上述(一)事项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国有资产,由市教委审批。

(三) 除上述(一)事项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学校自行审批。

学校自主处置、自行审批、市教委审批等事项按照《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市教委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学校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学校无偿划出的,原则上应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学校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无偿划入学校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 学校将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需履行学校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公物仓资产的无偿划转,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天津市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同一市级主管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所属单位之间,

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四十六条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校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 学校转让国有资产,以市财政局、市教委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四十七条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市财政局、市教委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 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第学校按照规定报废形成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报废未达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应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市级国库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扣除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应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二) 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 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 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未经审批或备案通过的资产处置事项,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核销资产及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委托公开遴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工作。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核实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协调全校资产清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清查的督办、抽查和清查结果认定等工作,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清查盘点的督办、抽查和结果认定等工作,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并根据产权变化情况,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六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发生产权纠纷时,由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处理,党(校)办聘请法务协助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六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若有变化应及时报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作相应变动,各资产使用单位需同步变更其实物明细账目。

第六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统一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取得资产时及时录入包括资产价值、实物情况在内的完整信息,及时反映资产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就资产价值信息情况与学校财务部门对账,财务处应定期将有关财务信息提供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发现所掌握的资产信息与学校财务账不一致的,应主动查找原因,财务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或市财政、市教委等有关部门的统计要求,具体组织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上报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提供数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校领导确定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协同部门须按牵头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  因协同部门提供数据不及时、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拖延上报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相关协同部门要承担责任。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审计处是学校资产管理审计部门,依据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及其配置、处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对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十四条  对各资产使用单位在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资产购置领用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极低。

(二) 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

(三) 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账、卡、物不符,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隐匿真实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批准处置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 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获取收益未上缴学校统一管理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

(五) 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力。

(六) 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五条  天津市城乡经济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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