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1年)738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津财会(2022)4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23〕33号)和《天津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天津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置。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三) 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统计、上报工作。
(四)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五) 做好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折旧、账实核对、信息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月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两级负责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其分管、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归口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 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 配合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
(六)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安排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协调、指导资产领用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 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变动、调剂、处置等手续的办理,及时将固定资产信息变动情况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并做好日常数据维护。
(三) 配合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四) 积极配合单位领导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五) 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包括退休、调出学校、校内调动、出国、离职等情况)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领用人是其领用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确保领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在岗位发生变动时,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在外单位人员或学生名下进行固定资产建账管理。
第十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办理资产核对与移交手续,明确后续责任人,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
第十一条 列入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 设备、家具、用具、标本、模型
1. 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用具、标本、模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家具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一次性购置单价200元(含)以上且总金额达到20000元(含)以上同规格、同型号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 文物和陈列品
1. 文物不论价值高低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购置的陈列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接受捐赠的且有长期保存价值的陈列品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建账。
(三) 图书
图书包括纸质图书、有长期收藏价值的纸质期刊或资料、数字的实物载体(如光盘等)和有永久使用权的数字资产数据库。
单册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或批量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图书均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以下特殊情况的图书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 用于师生培训和学习发放的图书资料。
2. 用于学术会议交流的图书资料。
3. 用于作为支撑材料提供给专家评审的图书资料。
(四)档案
主要指价值较高或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研究收藏价值的档案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建账。
(五)特种用途植物
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名贵树种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22年版)》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 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专业资产评估公司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 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 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 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市教委或市财政相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书面汇总通知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验收及建账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拔等),均应经过验收、登记入账、张贴标签,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按照合同条款及国家专业标准及时组织验收。
(一) 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安装试运行正常后,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照合同进行实物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报销等手续。
(二) 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填写《天津农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抽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报销等手续。
(三) 基建和修缮工程验收办法按学校文件另行规定执行。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 房屋和构筑物
1. 新建的房屋和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总务处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由总务处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办理暂估价入账手续,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值入账手续。
(二) 仪器设备类
1. 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申购单、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单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2. 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 文物和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四) 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合同等资料,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五)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考虑到图书、文物、陈列品和名贵树木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有关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总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项目组研制或代委托方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委托方所有,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出资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章 资产折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一) 文物和陈列品
(二) 动植物
(三) 图书、档案
(四)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腐、防尘、防毒、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养护,要定期进行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特点,下列情况分类加强管理。
(一) 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下,能独立使用,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下,又易于破损、消耗的,按低值易耗品管理。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上,但易于破损、消耗的,按易耗品管理。各单位应加强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保管与使用规范、记录完整。尤其对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与我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 根据教学与科研需求,需随时更改或重建的附属设施或小型安装施工,按施工维护管理。
1. 在天津以外的实习与科研基地建设的,随项目生命期存在的安保围墙、安保值班室、瞭望塔等构筑物;
2. 需在野外随科研参数变更而随时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如临建池塘、堤坝、施肥设施、灌溉设施、污水收集箱池、污水处理箱池、猪舍、鱼池、马厩、牛棚等;
3. 需要在实验中呈现破坏或报废的实验平台等,如溃坝实验平台、地面沉降实验平台、混凝土探伤实验平台等;
4. 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创新大赛、活动展示等,在现场构建的展示台、展示厅、活动结束须拆除的模型等;
5. 校外实习、试验基地所需三通一平用的现场埋线、埋管等;
6. 教学、科研用现场埋设的接受探头、传感器等,一旦埋设即不可回收的装置等。
上述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但其采购、配置、使用与管理,务必合理、清晰、规范,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时履行认定审批程序。
1. 单值或总价小于1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
2. 单值或总价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 单值或总价大于5万元(含)、小于20万元,由校长审批;
4. 单值或总价大于20万元(含),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报废和损失核销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依照《天津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各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 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文件)及处理意见, 鉴定报告(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鉴定过程,包括已损坏部件清单及维修所需配件具体询价情况、关键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对照情况(如资产规定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核心部件使用次数和已使用次数、应产生工作效果和实际效果等对照)。
2. 报废残值收入的询价情况。
3. 鉴定专家(人员)鉴定意见(得出报废结论及专家签字确认)。
4. 鉴定专家(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单位及部门、职务、 学历、职称及职业资格、联系方式等)。
5. 涉及专用设备、电梯、汽车、房屋等资产报废的,应由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三)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固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各单位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固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或认定无赔偿责任的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 固定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处置的全过程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计处,归口管理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等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据依规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天津市城乡经济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