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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5-05-26 12:55  

天津农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和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政府会计准则第 4 -无形资产》(财会〔201612 号)《市教委关于规范和加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财〔202047 号)天津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学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暂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在校学生依靠学校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 负责无形资产入库登记审核、信息汇总上报、清查、盘点、处置等工作;

(四) 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对实施结果进行监督;

(五) 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 负责使用年限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工作;

(七) 参与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工作;

(八) 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分工如下

(一) 党(校)办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商标权等管理;

(二) 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以及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使用管理;  

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资源教材著作权和使用权管理;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数字资源和网络空间以及各类软件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数据库使用权的管理。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使用管理的无形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建立使用管理的无形资产台账,做好无形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 积极促进使用管理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保证无形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四) 负责使用管理的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评估、论证等事项;

(五) 负责组织使用管理的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权属证明办理;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六) 负责审核使用部门处置申请,并将处置事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七) 负责处理产权争议、侵权纠纷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国家、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有效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 负责建立并登记本部门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使用台账,不定期检查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日常使用情况;

(三) 负责本部门无形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的日常管理,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盘点、清查及账实核对工作;

(四) 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审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审计监督;党(校)办协助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做好日常对账工作,确保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形成与取得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财务处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 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计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第二十二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开发阶段的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合理方法进行统计,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产权的无形资产,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材料费、注册费、服务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

无法明确成本的无形资产按名义价入账。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确定其使用年限;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年限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二) 使用年限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计摊销。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 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 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三) 如需评估的,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 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财务处;

(五) 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六) 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七) 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出让、转让和置换无形资产,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市教委申报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让、转让和置换的无形资产处置报批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处置方案;

(二) 无形资产权属相关证明、财务价值证明;

(三) 资产评估报告;

(四)《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五) 学校同意资产处置的决定或批复;

(六) 天津农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市教委申请办理资产处置的行为报批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

(八) 上级主管部门和交易所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注销。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七章 信息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好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无形资产动态监管,做好无形资产信息统计、综合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所有无形资产按分类、明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全面反映学校无形资产的数量、分类、状态、增减变动和管理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应无形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编制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组织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无形资产利用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无形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权益维护约谈制度,如发现有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侵权行为的监管,党(校)办负责提供法律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天津市城乡经济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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